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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宜昌工伤赔偿律师: 农民工发生工伤 包工头无资质 开发商承担责任
作者:郑鹏 律师  时间:2013年04月08日
农民工发生工伤 包工头无资质 开发商承担责任     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如工地包工头)雇佣劳动者施工发生工伤后,谁该对劳动者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呢?日前,宜昌市某区法院在审理一起因工伤引发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中,判决确认受伤劳动者周某与工程发包单位——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按法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对该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而这一判决意味着周某工伤后的损失,全部由建筑公司承担。
   
  雇工发生工伤 引发劳动争议
  59岁的周某是秭归县农民,2011年曾在宜昌市金东山建筑工地从事木工工作。湖北某某建筑公司是该工程总承包商,其将工程中的木工包给了个体包工头李某,周某正是在李某的包工队里干活,他与李某属于干一天活,拿一天钱的劳务雇佣关系。
  2011824日,周某左手食指不慎在工作中被机械切掉,当即被送入医院救治,包工头李某为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后再也联系不上包工头李某。周某认为自己在工作中受伤属工伤,但要申报工伤,首先要确认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包工头李某属于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于是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112月仲裁裁决周某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该公司不服,向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 
  确认雇工与发包商 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中建筑公司指出,周某由包工头李某雇佣工作,公司既没招录周某,也不直接管理、发放工资,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建筑单位、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本案中,因包工头李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因此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据此依法判决确认周某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现本律师已代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待工伤认定后,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待遇。